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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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84號原告瑞華芳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宜樺 送達代收人 林偉譽 被告 陳新彬
王玉嬌 嚴永中 饒蕙芳 蘇順裕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