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31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 楊怡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壹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6年度司促字第9314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8,036,306元│106年7月23日│1.75│106年8月23日│├──┼───────┼─────────┼─────────┼────────────┤│002│1,936,054元│同上│同上│同上│├──┼───────┼─────────┼─────────┼────────────┤│003│845,457元│106年8月23日│3.2│10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