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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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767號異議人乙○○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丙○○與甲000000000間拆屋還地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本院99年度抗字第767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是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所為者,始得為抗告(最高法院88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異議人因相對人丙○○與甲000000000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原法院於民國99年4月18日所為97年度訴字第451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及最高法院88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認原法院選任異議人為甲000000000之特別代理人,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而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經核尚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該裁定得為抗告、選任特別代理人屬本案訴訟外之另一程序,非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等語,據以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李媛媛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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