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8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芊槥 (原名 宋秀娟 )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陳報如說明二所示資料,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民事準備狀及繕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
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
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當事人不
適格,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
復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
(一)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被告宋芊槥(原名宋秀娟)積欠
債務之合計數額(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109年10月6日
之利息暨違約金),暨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新北市○
○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962建號建物)於109年12
月之交易價額,並以較低之價額依附錄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之差額(請扣除已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補正適格被告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毋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民事準備狀繕
本。
(三)補正追加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標的。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