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王瑋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1月4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9087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瑋騰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2月31日凌晨0時5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同學匯KTV)。
㈢行為:對到場執行職務之員警出手拉扯推擠並辱罵,顯然以
不當言語及行動相加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惟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蒐證光碟1片及密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
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