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90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唐伊千唐婉真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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