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7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廿八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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