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61號
上列聲請人與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業經第一審判決敗訴,且本
件上訴訴訟費用及抗告費用僅新台幣三千八百二十元,聲請
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
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