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宜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上訴人僅繳納新
台幣壹仟元,尚有新台幣貳萬零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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