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59號原告 李賢銘
李悟賢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鳳英
李明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凱譯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賢銘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第二項有關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悟賢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6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李賢銘、李悟賢各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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