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素華 代理人 黃菁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民一庭法官曾文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洪秋華┌───────────────────────────────────────────────────────┐│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視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嘉義分│92年11月1日│35,369元│AFB0000000││││司│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