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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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9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1號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9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