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五三號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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