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049號聲請人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福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燁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載為自提示日起算,未載明提示日為何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
三、請釋明相對人立燁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為何?並具狀增列。
四、相對人立燁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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