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0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0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008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77年1
月21日起至97年6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計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96年12月
3日起至97年6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計新臺幣壹拾陸萬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按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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