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7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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