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36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1月1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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