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被告皇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160號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