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丁○○○
甲○○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銳明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六六二號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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