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82,722元,應繳裁判費72,1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6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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