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9號上訴人新達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七年訴字第二三九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玖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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