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光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99年度除字第3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香港商三洋聯合有限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北│98年8月10日│187,845元│DR0000000│││公司商用設備分公司│路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