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5日起至96年1月6日止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77號(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12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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