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醫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醫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上字第2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上訴人甲0000000
沈永訓 即博正醫院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
李亭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98年
9月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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