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法條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