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債務人 游珮玉游美珍 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3、債務人民國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5、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6、債務人自106年6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9、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6年6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10、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名稱、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11、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2、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3、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
14、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6年6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5、提出債務人長女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在學證明文件,如已成年且未就學,應說明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性。
16、債務人應分別說明與債權人 黃靜純吳春香曾永宗 、游金龍、 游金獅游秀美 間之關係,債權成立之日期,借款之原因及用途,如何交付借款予債務人。總債權金額,利息、違約金之計給內容,截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已償還金額,及所餘債權金額,若有債權證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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