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43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 林鄭麗紅 訴訟代理人 陳雅柔 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 黃勝榮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裁定反訴原告應於五日內繳納反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萬4,5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本院卷第287頁),反訴原告業於
108年7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然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