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 劉仲奇 即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建宏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參仟參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