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健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健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健文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信用貸款欠款新臺幣(下同)247,549元(本金218,683元)及利息,惟聲請人未提出債務人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尚難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年5月8日、108年5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貸款申請書,聲請人雖分別於108年5月16日及
108年6月14日陳報其他補正資料,惟仍未提出上開信用貸款申請書,致本院無法查悉該債權是否確實為信用貸款,及原債權人為何人,聲請人是否合法受讓上開債權等事項,是本件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未臻完備,且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