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 蕭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魏炎明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鄰○○○路○○巷○號、於97年8月18日失蹤)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魏炎明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魏炎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鄰○○○路○○巷○號)配偶。
其於民國97年8月18日失蹤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亡字第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將該公示催告之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
154條規定,請求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裁判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失蹤人失蹤後,迄今全無音信,生死不明,有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可按,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屬實。而本院向雲林縣警察局西分局查明結果,亦無該失蹤人協尋到案資料,且無勞健保或就醫紀錄。聲請人主張,自信為真實。再者,從失蹤人於97年8月18日失蹤,計至104年8月18日屆滿7年。依上開規定,自應依法宣告其死亡,並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乃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