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筆文 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
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聲請人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人是否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若有,請說明協商成立時
間、協商成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協商成立文號、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其後是否毀諾?若有,毀諾時間點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且本項規定僅需聲請人與任一債權人成立協商即有適用(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8號參照),因此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本條但書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還款條件有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具體證據。如聲請人係因調解成立後,受其他未參與調解之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而致無法履行協商還款件者,應具體說明其事由及毀諾時間點,並提出其他債權人請求清償及目前已履行協商還款條件之證明。
㈢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五年內如有從事營業活動,應說明營業地
點及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請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之證明,如營業額資料及報稅證明(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等【註:聲請人擔任筆文廣告社之負責人,請詳實說明最近五年內營業收入】。
㈤提出聲請人因罹患糖尿病有長期就醫必要之診斷證明、每月支出醫療費用之單據。
㈥提出聲請人之父母、及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㈦說明聲請人父親之各項生活費用金額為何?請提出單據並詳實說明。
㈧提出聲請人之父親自104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㈨說明聲請人及父親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㈩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父親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父親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權證、外幣或
其他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並說明所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額及目前價值為何?提出聲請人及父親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5年4月13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或公文。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