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824號聲請人 趙建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柏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於110年8月30日陳報狀所提出之本票非票號TH387152之本票,請提出「票號TH387152」本票原本乙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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