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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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11號聲請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如玉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抵押權約定之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12月31日,清償期尚未屆至,有他項權利證明書附卷可稽,故抵押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