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李昭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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