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0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坤登 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