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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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七三號
原告丁○○送達代收人 蔡委蓁 被告乙○○
甲○○丙○○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伍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