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英吉
詹漢山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今將滿三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故認上述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陳可薇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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