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102號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117之310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管靜怡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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