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再字第1號抗告人 劉碧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縣私立晨光幼稚園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102年度勞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102年度勞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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