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0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票載發票日民國92年09月01日以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公益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5
萬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件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1000元(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
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3 月  0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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