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423號上訴人 張建明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 律師上訴人 林惠雪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2行「 林國棟 」之記載,應更正為「 洪國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陳彥君
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林祐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