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簡字第2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七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黃珮鈺 前就讀大明高中時邀同被告丁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8月20日與原告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借據新台幣(下同)280,000元,動用期限自91年8月
20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
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
書撥款共6筆,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62,000元,並約定
於黃珮鈺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以下稱基
準日)之次日起,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基
準日為98年7月1日,應還款起日為98年8月1日。倘借款人對
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0.5%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8年11月1日,當時本行基本放
款利率為4.776%,另加計年率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
5.276%。自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黃珮鈺自98年
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3,393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償還,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清償本息
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丁○○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件債務自應付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
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基本放款利率資料表等件
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76
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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