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虎簡字第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
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99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