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瑋志選任辯護人余西鈞律師被告馮一塵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瑋志、馮一塵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吳勇毅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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