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毅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毅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陳毅帆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毅帆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3年(6次)││├────────┼──────────┼──────────┼──────────┤│犯罪日期│99.12.20(2次)│99.11.05、99.12.13│││││99.11.11、99.12.14│││││99.12.06、99.12.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475號│2864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3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541│││實│││號│││審├──────┼──────────┼──────────┼──────────┤││判決日期│100.06.03│100.10.26││├─┼──────┼──────────┼──────────┼──────────┤││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3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541│││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6.03│101.01.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344號│第103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月(發監執行中)│(發監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