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4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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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4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世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1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世慶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玩家 鄧宇 」應補充為「玩家 鄧宇哲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電腦遊戲網路中之遊戲金幣、道具或裝備雖屬虛擬,但若可在現實世界中作為買賣之客體,具有交易之價值,仍不失具有財產上之利益,該當於刑法第339條第2項所稱之「利益」。是核被告謝世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爰審酌被告貪圖免費獲取虛擬裝備,即甘冒刑事罪責,詐騙告訴人以取得虛擬裝備,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所詐得之不法利益非鉅,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於警詢時自稱小康之家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1416號被告謝世慶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世慶在「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天堂」線上遊戲中,由私人所架設線上遊戲伺服器(下稱私服)「怒火」內,見玩家鄧宇哲在上開遊戲之公告頻道刊登銷售虛擬裝備「熾炎天使弓」之訊息,謝世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犯意,明知其無意支付購買「熾炎天使弓」虛擬裝備之價金,於民國101年6月30日15時30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00街000號住處登入網際網路之上開「天堂」線上遊戲之私服內,以玩家遊戲角色「魔法封印」傳遞訊息予玩家鄧宇哲並留下連絡電話0000000000及00-0000000號供討論交易事宜,嗣撥打電話予玩家鄧宇,佯稱欲以ATM轉帳支付新台幣1500元之方式,購買上開「熾炎天使弓」虛擬裝備等語,致使鄧宇哲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50分許,將上開「熾炎天使弓」虛擬裝備自遊戲帳號soft2093轉讓交易至謝世慶所設遊戲角色「魔法封印」所屬之遊戲帳號0000000000內。嗣至同日16時15分,謝世慶仍未將上開價金匯入鄧宇哲指定之金融帳戶內,鄧宇哲乃撥打謝世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要求支付價金,謝世慶竟於電話中否認有購買上開虛擬裝備。至此,鄧宇哲認遭受詐騙,遂報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世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據告訴人鄧宇哲於警詢時指訴歷歷,又有被告以遊戲角色「魔法封印」登入出上開私服之IP資料及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網路遊戲之遊戲帳號或透過網路遊戲而累積之人物、天幣、道具、裝備等虛擬物品,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提供遊戲之公司所設之電腦設備中,藉由玩家向提供遊戲之公司申請帳號上網打玩,經電腦程式之判讀而得以支配該表彰虛擬物品之電磁紀錄,雖此等虛擬物品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感觸而難認與刑法「物」之觀念相當,惟因在現實社會中得為交易客體而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自應認屬財產上之利益。故核被告謝世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檢察官李門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