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抗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訴訟費用額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莊俊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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