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三四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八號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0一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規定。故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於期間內未為補正,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原審於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於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送達,仍未見被告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