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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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鴻祥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17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