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4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441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元瑞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均誤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屬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